Macao Global music society
Association of association
澳門全球國際音樂協會 | 協會章程
總 則
第一條 全球國際音樂家協會註冊于中國香港,致力於聯合世界各地的音樂演奏家、教育家、音樂企業家及專業教師,開展一系列對外交流、國際音樂大賽、音樂大師班及音樂會等專業性活動,促進全球音樂領域合作、提高音樂教育水平、加強行業交流、開闊眼界,謀求共同繁榮、共同發展,為培養新生代音樂人才而努力,為樂者創造積極向上的音樂藝術環境。
第二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按照本會章程開展活動。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任 務
第三條 本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發揮組織、引導、服務、維權的作用。
第四條
按照本會精神,努力提高音樂隊伍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修養和業務水準;不斷加強行業服務、行業管理、行業自律。
第五條
組織會員開展音樂類活動。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鼓勵探索和創新,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音樂傳統,著眼于世界文化發展的前沿,學習、借鑒世界各國優秀文化成果。提倡題材、體裁、形式及風格、流派的多樣化。繁榮音樂創作及音樂文化推廣,不斷提高音樂作品的思想和藝術水準。
第六條
組織愛·樂國際音樂大賽等比賽、評獎活動,對優秀的音樂創作、音樂表演、音樂理論成果以及對在音樂教育和其它音樂工作中有顯著貢獻的音樂家予以獎勵和表彰。
第七條
舉辦演出觀摩和交流座談等活動,促進音樂表演藝術和音樂教育事業的發展與繁榮。
第八條
組織學術研討活動,促進評論、理論工作的提高與發展。努力反映音樂創作、表演、理論、教育等方面的現狀與成果。
第九條
組織會員搜集、整理、研究國際各民族及民間的音樂文化遺產,繼承和發揚民族音樂的優良傳統。
第十條 開展社會音樂活動,組織會員參加音樂普及工作,關心、參與各類音樂教育,努力提高樂者音樂素質。
第十一條 促進國際音樂文化交流,增進同各國音樂家的團結和友誼,為世界音樂文化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十二條
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合作,依據國家政策發展音樂文化產業。
第十三條 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發現、培養新生力量,發展有貢獻的音樂工作者入會。
會 員
第十四條
全球國際音樂家協會實行個人會員制。
第十五條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在音樂工作中有一定成就的音樂工作者,贊成本會章程,本人提出申請,由兩名本會會員介紹並經所在團體會員單位或本會指定機構推薦,經本會審批,履行必要手續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六條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贊成本會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請,並經有關方面推薦,報本會批准並履行手續後,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十七條 除中國行政區外的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讚成本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請,并經有關方面推薦,報本會批准并履行手續后,可稱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十八條 全球國際音樂家協會入會細則,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加入:
一、創作方面
1、在省市級以上舉辦的重大專業性比賽前三名獲得者(包括國際專業比賽獲獎者、國家級專業比賽三等獎以上獲得者);
2、在省市級以上的專業刊物上發表過多首作品,並有一定的影響者;
3、在省市級以上的專業出版社出版過理論專著;
4、在省市級以上發表過有價值、有影響的學術論文;
5、多次在省市級報刊、雜誌發表評論文章,並有一定影響者;
三、表演藝術方面
6、在省市級以上重大專業性比賽前三名獲獎者;
7、在本市專業文藝團體中擔任主要業務骨幹者;
8、具有較高藝術水準和修養,得到社會承認並有代表性的業餘音樂工作者;
四、教育方面
9、具有講師以上職稱的藝術院校教研人員;
10、在音樂教學上有顯著貢獻,具有代表性的音樂教師;
11、在本市專業文藝團體中擔任專職音樂教員並有顯著貢獻者。
第十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維護本會權益,按期交納會費的義務。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二十條 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因違法犯罪而觸犯刑律者,經本會主席團討論通過,取消其會籍。
第二十一條 凡對本會音樂事業有特殊貢獻的音樂家和音樂從業者,經審核批准,可授予名譽顧問、名譽理事、名譽會員。
組 織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全球國際音樂家協會理事會,其職權是:
1. 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 審議工作報告;
3. 制定和修改《全球國際音樂家協會章程》;
4. 選舉產生領導機構;
5.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名譽主席、顧問等榮譽職務,由主席團推舉或聘請。擔任名譽職務者不再兼任理事。
經 費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會員會費,社會贊助,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英文名稱是 Macao Global
International Musicians Association (縮寫:MGIMA),會址常設於北京。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修改權、章程條文解釋權歸屬全球國際音樂家協會。